财务管理条例


2007-05-08 19:33:25       doubtfire


第一条 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有关的财务制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将执行的情况作为考核中心主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 财务帐目实现公开化,由中心主任定期向全体研究人员通报财务情况,接受各方的监督。

第三条 凡使用本中心的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皆需登记在册,作为本中心的财产,并交专人管理。

第四条 健全审批程序,做到任何一笔财务支出,都有相应的审核手续,以杜绝漏洞。

第五条 中心成员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人或事,有义务及时向中心主任报告,以便加以纠正。

第六条 中心主任如有违反财务制度情况,任何人一经发现,应向校领导及时报告,中心主任应接受相应的批评和处分。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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