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07-05-08 19:31:15       doubtfire


第一条 为使本中心成为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的科研机构,保证中心各项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资料,包括中心购置、订阅以及通过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文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电脑、复印机、缩微胶卷阅读机、还原机等设备及上述设备的配套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上报中心管理委员会所指定的负责审核该项工作的两位委核员审,最后经中心正、副主任中分管该项工作者同意签字后购置。

第五条 资料卡片、电脑索引的编制,由中心主任委托有关课题组负责。

第六条 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助理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第八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有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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