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国外专家条例


2007-05-08 19:34:58       doubtfire


第一条 本中心接受国外进修人员以加强学术交流、切实提高其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为宗旨,而非以创收为目的。

第二条 被接受国外进修人员的条件:
(一) 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
(二) 业务上具备进修、研究能力。

第三条 有意来本中心进修的国外人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有关导师表示同意后,由中心主任与该导师共同商议,如同意接受,须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被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在中心进修期间,有关导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有计划地进行辅导,解决其在学习上碰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并指示其进修的发展方向。进修结束时,有关导师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其进修后所达到的业务水平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对于导师的辅导情况,中心将责成有关的研究室主任及时地进行了解和评估,并最终作出全面的考核。

第五条 被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在进修期满后,中心将尽可能地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尤其是对他们所提出的学业上的问题,导师与中心有关人员应热忱地进行帮助,切实予以解决。

第六条 本中心聘请国外专家同样以加强学术交流、切实提高中心及有关成员的学术水平为目的,尤其希望这些专家对他们已有比较深入研究的有关学术领域及前沿的学术问题所进行的讲授与介绍,能有助于中心有关人员加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或获得较大的启发,及时掌握海外最新的研究动态。

第七条 被聘请国外专家的条件:
(一) 该专家应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
(二) 在学术上有精深的造诣。

第八条 外聘专家的待遇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聘请对象可由本中心任何研究人员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再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被聘请国外专家在中心工作期间,中心应尽量给他们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但他们必须承担足够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工作结束时,中心将会同这些专家的联系人、课题合作者、听课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学术水平进行全面评估,以鉴定这次聘请是否合适或有无成效。

第十一条 被聘请国外专家在工作期满后,中心将责成有关人员积极、主动地与他们保持联系。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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