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派遣条例


2007-05-08 19:35:14       doubtfire


第一条 本中心在派遣出国人员时,以切实提高被派遣人员的学术水平、有效扩大中心的对外学术交流与影响为宗旨。

第二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 经严格的政治审查而合格的本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二) 其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优秀者优先考虑。
(三) 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不再考虑公费派遣出国进修(由对方特别邀请、并且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负担者除外),参加学术会议则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外事纪律规定,出国期满后按时回本中心报到。

第四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有义务在目的国家或地区调查了解与汉语语言学研究有关的学术动态、研究水平。

第五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回国后须向中心递交有关出国期间学习、工作、调查的书面总结与汇报,具体说明完成中心派遣任务的情况、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情况、所进行的有关课题及资料收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初步成果,以及当地的学术动态和研究水平等。中心将责成有关的研究室主任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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