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举办条例


2007-05-08 19:35:44       doubtfire


为保证旨在推进学术交流、扩大中心影响的学术会议及学术研讨班正常、有序地举办,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分“学术会议”和“学术研讨班”两部分。

壹 学术会议

第一条 在经费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交替举办。

第二条 学术会议所讨论的专题,应以本中心在相应阶段内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也应考虑到可能参加的有关学者的兴趣和条件。

第三条 本中心成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会议。有关举办学术会议的提案,首先需经中心主任同意,然后交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批,经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由中心主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尚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再由中心主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 学术会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应由中心主任指定本中心专人负责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本着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和会议接待工作,以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第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之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的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国际性学术会议结束之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术会议是否定期有效地举办,列为考核本中心主任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

贰 学术研讨班

第七条 在本中心的有关研究获得新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发现,或者需要推进某一个学术领域的发展的时候,中心可举办相应的学术研讨班。

第八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办有确定专题的学术研讨班。有关举办学术研讨班的提案,首先需经中心主任同意,然后交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由中心主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尚需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再由中心主任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学校批准举办的学术研讨班,由中心主任委托本中心研究人员一至二人担任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在确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术研讨班的讨论主题、举办目标,提出有关具体研讨内容、进度设想、经费预算细目等详细书面计划。计划应具有可操作性,应保证有相应而合适的研究人员参加。

第十条 学术研讨班筹备及举办期间,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心正、副主任中分管研讨班工作中心负责人汇报进展情况,该中心负责人亦应对研讨班的各方面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学术研讨班结束后,中心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研讨班的效果与反响作全面的评估。

第十二条 举办学术研讨班的成功与否,列为有关负责人及分管研讨班的中心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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