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条例


2007-05-08 19:36:51       doubtfire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 及时对国内外的汉语语言学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并探讨其发展趋势,以确定汉语语言学研究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
(二) 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学术刊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和所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 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
(四) 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第,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 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 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并在学术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二条 根据上述职权,学术委员会必须在汉语语言学研究的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故其成员应尽可能地包括具有汉语语言学博士点的各主要高校、各个年龄层次的专家。人数定为十一——十五人,
其中北京大学的专家不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有些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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