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2007-05-08 19:32:56       doubtfir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证书、申请、报表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中心领导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

第四条 中心公章由中心秘书负责管理和监印;使用公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第五条 公章要严格管理,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内使用。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不当,监印员不予用印。

第六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中心的秘密。

第七条 使用公章时应当由用印部门经办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经研究室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加盖中心公章。中心主任在原稿文件上签字批准,用印部门经办人可不填《公章使用审批单》,仅在《用印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信笺纸和空白复印纸等上加盖中心公章(除持有中心主任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 用印部门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不履行用印手续的,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中心领导处理。

第十条 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用印部门应当持中心主任签字批准的原件,到行政部登记取用印模,必须由监印员陪同,二人当场监印。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十一条 公章只能由专人保管,不能脱离控制。

第十二条 公章保管人因离职、退休、调离、开除或辞退等事由离开中心时,必须即时将公章移交给中心主任或继任人员。

第十三条 公章保管人短时外出,可暂时将公章交给中心主任指定的其他保管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回到中心时,其他保管公章的人员应及时交回公章。

第十五条 公章移交时,应办好相应的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章 公章的制发和刻制

第十六条 中心各研究室的公章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刻制。

第十七条 各研究室的公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公章缴回行政部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公章遗失处理

第十八条 公章应由保管人严加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

第十九条 如发生公章被盗或遗失事宜,应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

第二十条 如公章确系被盗或遗失,应即办理登报声明事项,同时即刻办理新章刻制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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