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研究人员、研究生及进修生培养条例


2007-05-08 19:33:13       doubtfire


第一条 安排教授、副教授指导青年研究人员、研究生或进修生。导师应根据被指导者自身具体的情况安排制订出短期或长期的研修计划(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三年),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结论将作为对该青年研究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除严格遵行学校各种有关的规定外,还应根据研究生不同的学习阶段与接受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每半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除课程考试外的综合性的学业检查或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切实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条 导师在工作中尽责与否和实际工作效果,将作为对该导师进行考核的一个内容。对于指导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将给予鼓励或一定的奖励。如指导工作严重失职,又无实际有效的改正措施,则将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进修生(含国外进修生和国内访问学者)的接受与批准、导师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订、相关的考核以及期满后对进修生学业与导师工作的评估,参照接受国外进修人员条例进行。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章)

2003年1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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